王嵩岭律师亲办案例
毒品辩护,生死之辩 北京王嵩岭律师
来源:王嵩岭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3-17
浏览量:820

案情
2006年1月,张某找到刘某,想要向刘某购买一些“白面”(毒品)用。最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张某向刘某购买“四号”(指海洛因)、“冰粉”(指甲基苯丙胺)等各500克,同年2月15日,刘某将“冰粉”(甲基苯丙胺)500克交与张某,张某将其藏于家中,同年3月28日,张某在向刘某购买另外的500克“四号”(海洛因)时,被抓获,当场缴获海洛因500克。后又在张某住处起获2月15日购买的“冰粉”492.7克。
案发后,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均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进行指控。
指控证据有:
破案报告、抓获经过、毒品物证照片、毒品检验报告、辩认笔录、尿检报告、讯问笔录等
分析:
由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,并当场缴获,如果公诉机关的贩卖毒品指控成立,那么肯定张某的性命不保。为此,接案后,本辩护人决定以保命为原则,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,确定以下辩护思路。

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而非贩卖毒品罪。

辩护要点:
1、张某及其女友(二人案发时同居)均系吸毒人员;尿检能证明这一事实。
2、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具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;从收缴的2月15日购买的500克毒品,在事隔一个多月的情况下,除了二人吸食的7.3克外,其余毒品原封不动也能证明其没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。
3、张某一直供认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其女友吸食。
4、张某的职业稳定,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,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。
5、张某没有贩毒史;
6、抓获经过只能证明侦查机关张某购买毒品的过程,也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故意和实施了贩卖行为;
7、指认证明只能证明张某是购买毒品者,不能证明张某有贩卖的行为与故意;
8、毒品没流入社会,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。
………

审理结果:
本案经过审理,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;张某不服,提起上诉,上诉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最后结果:
最高法院最后核准时,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,认真听取、分析了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。最后认为:鉴于被告人张某及其女友均系吸毒成瘾人员,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,。被告人张某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,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张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重点法规:
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:
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,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。
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,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,不应定罪处罚,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。
对于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,但纵观全案,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,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,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,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
小结:
毒品犯罪,处罚较重,案情又多为复杂。稍有不慎,就可能丢掉性命。因此也就要求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必须吃透案情,谙熟法律、法规、解释、意见等。并真对案件的薄弱环节,找准突破点,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当然本案只是一个案,也许是本辩护律师的命好,遇到了明理的好法官。这里,我再次代表当事人对上级法院的明断表示感谢。但主要的还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留有不密之处。才能有这样较好的结局。这里我也斗胆的劝慰有这种不良习惯的人爱护自己、关爱社会,能有毅力尽早戒掉这一陋习,早日成为健康、向上的我们和谐大家庭的一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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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嵩岭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1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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